中信泰富投機Accumulator事件 十月 26,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Accumulator.Tags: Accumulator, 對沖, 投機, 中信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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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10月20-25日)的熱門話題,要算是中信泰富投機Accumulator失誤的事件,事件反映公司管治的缺陷,也暴露了華人機構家族護短的弱點。在這裡暫不討論公司管治的問題,先探討在犯下錯誤後如何才能減少損失。
前些時已經介紹過Accumulator這一類型的金融工具,雖然在那篇文章中所提及的Accumulator是以股票為主,但其原理與運作跟用外匯為主的Accumulator同出一轍,並無二樣,都是在玩弄Put-Call Parity。
從報章中得知,中信泰富於未來一段時間所需的澳元約為16億,但卻以0.87美元的行使價,購入了約值96億澳幣元的Accumulator,決定購入這巨額合約的人可能認為澳幣的價值會不斷上升,故放手一搏,希望能賺取巨額利潤,然而Accumulator本身是衍生工具組合,單獨運用,便屬賭博,不幸遇上金融風暴,美元成為強勢貨幣,令到這次豪賭損失慘重;至上星期五,澳幣匯價已降至0.62美元,亦即如未平倉的話,中信泰富賬面損失可能高達24億美元,差不多是公司已發行股份未公布該項事件前市值的三份之二,至星期五收市,中信泰富的股價較對上星期的收市價下跌65%,充份反映市場對公司損失的預期。
目前中信泰富管理層面對的挑戰,是如何減低這次投機失誤所造成的損失,由於購買Accumulator等同變相以合約簽定時的市價購入相關資產,其面對的損失來自相關資產的貶值,因此如要減低損失,便要從如何為資產貶值做對沖入手。
持有資產,而又擔心資產價值下降而蒙受損失,可以售出期貨合約作對沖,但若以期貨作為對沖工具,不單將資產價值下降的風險轉移與他人,但也將資產價值上升的機會也拱手讓與他人,亦即是將未實現的百餘億損失即時鎖定入賬,永無翻身機會。因此管理層應考慮用認沽期權作為減低損失的工具,仔細分析Accumulator,其實它只不過是一個購買了認購期權和發行了一個認沽期權的組合,損失來自發行認沽期權所要承擔的責任,所以可以購入一個相同的認沽期權,用以消除Accumulator內認沽期權的影響,這樣做便可減免資產價值下降的風險,同時保留資產價值上升的機會,但這樣做會令損失升至現時賬面損失加購買認沽期權的成本,這會是最大的損失,如日後資產價格回升,則損失便會相對降低。
雷曼兄弟事件中的ELI產品 十月 21,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金融.Tags: 結構性產品, ELI, 雷曼兄弟, 風險,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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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雷曼兄弟破產而引發的事件中,除迷你債券外,還有一些與雷曼股票掛鉤產品(Equity-Linked Instrument – ELI),這些產品是以雷曼兄弟公司股票的價格作為參考,制定未來的回報。
但究竟ELI是甚麼的一樣產品呢?從各銷售渠道的推介單張中,可獲得的信息是這是一種儲蓄產品,但如細心分析,則不難發現這是一種極其高風險的投機工具,ELI買家所面對的風險,其實是發行期權的風險。
從現金流的層面分析,ELI買家實際上是賣出了一個認沽或認購的期權(看漲ELI或看跌ELI),讓對方在到期日有權以協定的行使價向ELI持有人出售或購買相關產品,但對方並不信任期權發行人(ELI買家) ,要求其先付出足夠現金以保證將來能履行期權的責任。當然這筆現金是可賺取微弱的利息。投資銀行便是利用這微弱的利息收入和出售期權所帶來的期權金,將ELI包裝成類似儲蓄產品般售予沒留心的投資者。
我們可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ELI的風險,假設有一看漲ELI是跟X公司的股票掛鉤,即是發行了股票X的認沽期權(Put Option) ,股票X的現價為110元,期權行使價為100元,ELI的票面值為100,000元,年期為六個月,投資價為92,000元,如六個月後股票X的價格高於100元,ELI投資者將可收回ELI面值,即100,000元,回報率高達年息18厘,但如股票X的價格低於100元,對方便會向ELI投資者以100元出售1000股X的股票,至於ELI投資者損失多少,則視乎股票X當時的股價而定,如果X公司當時或之前宣佈破產,則ELI投資者有可能血本無歸,損失殆盡。
其實發行期權是賭自己的眼光,發行認沽期權是賭相關股票的價格上漲,所以買家不會行使期權,轉為以市價向其他人士出售相關股票;發行認購權是賭相關股票的價格下跌,買家不會行使期權,轉為以市價向其他人士購入相關股票;這樣的投機行為,回報極低(只賺取期權金),而潛在損失極高,只有在不需或極少本金的情況下才值得考慮。
以上面例子來說,同樣是看漲,其實投資者的本金為92,000元,可選擇購入1000個行使價為100元的股票X認購期權,並將餘下金錢存放於銀行戶口內,如此一來,與購買ELI相比,當股票X下跌時,購買期權的損失只是已付出的期權金,其它存放在銀行戶口內的資本仍絲毫無損,但持有ELI則視股票X的價格而定,有可能損失嚴重;當股票X上升時,購買期權的利潤是當時股票X的價格與100元的差額,潛在利潤是無上限的,但ELI持有人則只可收回100,000元。
概括言之,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ELI是一項對投資者極為不利的產品,投資者的利潤有限,但卻要面對100%損失的可能,無論市況升跌,其表現都比購買相反的期權差,只有在不升不跌的情況下,ELI才會為投資者帶來些微回報。所以投資者在購買ELI前,應該問自己對掛鉤產品的前景有何看法,如大上大落,則不應選擇ELI,只有不上不落,才應考慮ELI。
金融市場波動 十月 18,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Interest Rate, 金融.Tags: 經濟衰退, 金融市場, 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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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開始為一個新的講座做準備,內容是關於現時金融市場波動,從所搜集的資料中所得,這年來的金融市場可說是風險萬分,絕對不適宜大或小投資者參與。
首先是看息差,從美國的數據來看,市場對風險的回報要求提升了數倍,以下的圖表乃2006年10月至今美國30年國庫債券與同期AAA評級的公司債券的息差,可以見到的是從06年第四季的50點子大幅上升至現時的200點子,反映出市場對風險的抗拒,連AAA評級的資產也不接受。
再看另一市場風險的指標VIX指數,可見到VIX由06年第四季初的10大幅飆升至今年10月初的70,創下歷史新高。
息差與VIX指數都反映投資者對未來風險的觀點,由此在可見未來市場仍會處於極度波動的狀況,在未看到這兩指標收窄前,金融市場仍不適合投資者參與。
隨著各國政府出手挽救金融機構,市場現已將其注意力由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慢慢轉移至整體經濟的發展,由於信貸嚴重收縮,多數人都相信經濟難於短期內復甦,未來一段時間將會由美國帶領步入衰退,至於要在衰退期內停留多久,則無法估計,跟以往的衰退期不同,今次衰退是全球性的現象,未知復甦的動力會在那裏出現。
認識金融危機 十月 15,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金融.Tags: 經濟衰退, 金融危機, 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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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去年(2007年)二月,匯豐向外公佈其美國子公司因次按壞賬而要大幅撥備,為一場前所未見的金融風暴掀起了序幕,同年八月,今年(2008年) 三月及九月,均因不同的金融機構出現困難而導致市場流動資金短缺,銀行間出現互不信任的情況,在這情形下,金融體系面臨崩潰,致令各國政府於今年十月採取激烈的救市行動,注資予各商業銀行,以挽回銀行間之信心,令市場內的資金再次流轉。
人們都稱這次金融風暴為次按風暴,但究其原因,實為人們對風險漸失警覺,導致只求回報,不問風險。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經歷過短暫的經濟衰退以來,生產力飛升,加上各國追求經濟快速增長,鼓勵企業擴張和盡量減少對企業的規管,公司管治亦以利潤和股價為制定高層報酬的指標,令各商業機構,尤其是上市公司,盲目追求眼前利潤,忽略長遠穩定生存的基礎。
至於投資者,由於公司利潤上升而導致股價上升,財富因而增加,在財富效應下,起初會增加投資,但後來卻增加消費,減少投資,為了維持高回報,和經過多年來風平浪靜,忽略對風險的關注,開始利用槓桿模式來投資。
從ISDA的資料中看到,信貸違約掉期(CDS) 是以幾何幅度增長的,合約面值由2001年的九千餘億美元大幅增長至2007年的六十二萬餘億美元,而利率和外匯掉期亦由2001年的六十九萬餘億美元大幅增長至2007年的三百八十餘萬億美元,可見資金的增長和到處流竄。
二千年初開始美元利率低企,加上日元自九十年代初便處於接近零的水平,做成資金成本輕,變相故勵投機行為。對沖基金和結構性投資工具等高槓桿產品層出不窮,由於結構複雜,和資訊不平衡,令到這些投資工具的管理人因市場失去效率而賺取巨額報酬,吸引到更多人推出相關產品。
好景不常,尤其是建基於浮沙上的好景,一但失去支撐,便會急速下沉,不能自拔;當匯豐宣佈須為次按撥備,簡接為這浮誇的好景敲響警鐘,此時大家爭相走避,唯恐成為最後的傻瓜,但當大家同時拋售手中資產時,卻令到大家都變成了最後的傻瓜。
至此大家都明白到昔日的高槓桿日子不再,也不接受高風險的投資工具,結果是信貸嚴重收縮,經濟就算能避過當前一劫,日後也再無昔日風光,可見未來一段時間,經濟將會因槓桿減低(de-leveraging) 而面對衰退,復甦後可能只會以低速度增長。
雷曼相關產品中的CDS及利率掉期 十月 14,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Minibond, 金融.Tags: CDS, 雷曼兄弟, 迷你債券, Minibond, Swap, 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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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0月13日)有空收看電視直播立法會內務會議,眾議員就雷曼事件質詢各財金官員,但似乎眾議員並未事前做足功課,對相關產品的性質和結構不甚了解,只懂亂叫’高風險不適當’ ,卻說不出其所以,因此希望在此簡介相關產品中的衍生工具:CDS和Interest Rate Swap。
首先是CDS,其全名為Credit Default Swap,有人將之譯為信貸違約掉期,其實它本質與保險近似,有買賣雙方(Counter parties),買方向賣方定期付出費用,在其後一段時間內,如合約內的相關機構出現類似破產等違約情形,賣方便須向買方作出補償。以下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解說最基本的CDS運作:
假設投資者甲購買了一為期五年由大大公司發行的債券,但擔心期內大大公司可能會倒閉,因而蒙受損失,於是向投資者乙購買一為期五年的CDS,如大大公司於期內倒閉,投資者乙便會以大大公司債券的票面值向投資者甲購買其手上的大大公司債券,至於投資者乙的損失是多少,則視乎大大公司債券的剩餘價值是多少而定。行內習慣是每半年繳付CDS的Premium一次,先付Premium,其後半年內如出事,則可獲賠償,但如果買方欠交Premium,則賣方再沒責任保障買方的因債券破產違約而出現的損失。故此投資者甲需每半年向投資者乙支付CDS的Premium。這個跟為家中財物購買保險相類似。
然而市場上的CDS多是較為複雜,與一籃子公司或機構的信貸掛鉤,這些一籃子信貸掛鉤的CDS (Basket CDS) 可分為首個破產(First-to-Default)或第N個破產(Nth-to-Default)的一籃子CDS,首個破產的一籃子CDS是指如籃子於保障期內出現第一個違約事件,CDS賣方便需為此作出賠償,但賠償過後便再無責任,至於第N個破產的一籃子CDS是指如籃子於保障期內出現第N個違約事件,CDS賣方才需為此作出賠償,之前或之後所出現的違約事件並非CDS賣方的責任。
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中雖含屬於首個破產的一籃子CDS,但其實迷你債券是擔當CDS賣方的角色,而買方是雷曼兄弟的Lehman Brothers Special Financing Inc. 當雷曼兄弟未能繳付Premium, 迷你債券也不需再為CDS負上信貸風險。
另一個迷你債券含有衍生工具是利率掉期(Interest Rate Swap) ,利率掉期是合約雙方互相交換其利息收入,利率掉期合約其中一方會因應合約內所定的浮動息率就當時利率環境而繳付利息,另一方則不論時利率環境如何,均繳付固定的利息,為方便交收和減低風險,利率掉期採取淨差交收(Net Settlement) ,以下例子可展示其運作:
面值: $100,000,000
定息: 6%
浮息: 聯邦利率 + 2.5%
|
聯邦利率 |
支付浮息一方 |
支付定息一方 |
淨差 |
交收 |
|
2.5% |
$5,000,000 |
$6,000,000 |
-$1,000,000 |
支付浮息一方收取 |
|
3.5% |
$6,000,000 |
$6,000,000 |
$0 |
不用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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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7,000,000 |
$6,000,000 |
$1,000,000 |
支付定息一方收取 |
由此可見,合約雙方均有機會面對違約風險,在例子中,當利率低企時,支付浮息一方將收取淨差金額,這時他便會面對違約風險(支付定息一方未能繳付) ;反之,支付定息一方會面對違約風險。
在迷你債券的結構中,迷你債券為支付浮息的一方,而Lehman Brothers Special Financing Inc. 則為支付定息一方;為提高投資者信心,雷曼兄弟更為掉期支付定息一方作擔保,以增加產品的吸引力。無奈掉期對手與擔保人同時申請破產保護,以致違約出現,令迷你債券被迫清盤。
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的定價 十月 11,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Minibond, 金融.Tags: 金管局, 雷曼兄弟, 證監會, 財政司, 迷你債券, Lehman Brothers, Minibond, 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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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事情的發展,參與銷售迷你債券的銀行似乎向政府屈服,準備犧牲小股東的利益,來滿足政府平息風波的政治要求,將會向投資者以市價回購他們手上的迷你債券。故勿論這做法是如何不公平公正,和其後遺症有多大,現時最關注的是如何為這些債券定價。
雖然財政司司長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投資者大概可取回約本金的六成左右,但這樣的說法未免顯得無知,而出自官員之口,亦頗有誤導之嫌。打從這些投資工具成立之初,其所持的CDO抵押品,便沒有流通的第二市場,亦即是如持有人想變賣套現,也未必可以找到買家。從迷你債券的發行文件中得知,當迷你債券發行人購入CDO抵押品後,便會持有該CDO直至其到期為止,並沒有打算將其中途變賣以賺取差價的企圖,由此推想,這些CDO是不流動資產。加上現時的金融環境,根本沒有投資者願意購入任何結構性產品,故此無可能在市場上為這些抵押品問價。
既然沒有市價,那又如何為這些產品釐定價值呢?首先我們要明白,迷你債券也是金融工具,而所有金融工具的價值,是其未來可為投資者帶來的現金流(Cash Flow)的現值(PV) 。所有金融工具定價的過程均有三個步驟:1) 預測其未來可為投資者帶來的Cash Flow、2) 因應其風險,定立相應的回報要求,作為折現率(Discount Rate)、3) 將Cash Flow折現,便成為該金融工具的價值。在這三個步驟中,第一和第二步是最困難和最具爭議性的,第三步只不過是簡單的算術運作罷了。
我們現在就嘗試簡單地解釋專家們如何可為迷你債券定價:
1) 預測Cash Flow
迷你債券定價最困難之處,是預測其將來的Cash Flow,由於CDO抵押品中有不同的債券或按揭抵押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些產品會因應不同的經濟環境而提供不同的Cash Flow,例如當經濟環境欠佳時,供樓者失去工作,從而未能按時繳付樓按,因此其樓宇被接管拍賣,所得的款項便會用以支付予MBS的持有人;但當經濟好時,供樓者可能因升遷而將現居變賣,換上新的居所,變賣現居後所得的款項,亦會先支付予MBS的持有人;然而MBS內可能有數以千計的樓按,這些樓按不會一同斷供或遷居,換言之,投資於MBS或類似產品的人士是沒法準確預測未來的Cash Flow。
2) 定立應有的回報要求
大家都以為,高風險帶來高回報,但這概念是錯的,正確的是如要投資高風險的產品,便應要求高的回報率。而這回報率,就是用來折現Cash Flow 的折現率。折現率的定立,通常是在最安全的利率(通常與聯邦債券利率-Treasury Rate- 掛鉤)上加上風險溢價(Risk Premium) ,但在現今金融海嘯中,金融市場頃刻變壞,這一刻定了一個折現率,下一刻經濟環境已變壞,風險增加,令原來的折現率變得過低。兼且聯邦債券利率變幻莫測,令人無所適從;而市場人心惶惶,亦令風險溢價不斷飆升,其中信貸風險差額(Credit Spread),更擴張至史無前例的闊度。
在這種情況下,要準確定價是沒有可能的,專家們只有對未來作出預測,估計在假設中的經濟環境下的Cash Flow和折現率,並以此計算產品的現值,但只作一次預測,未免太過兒嬉,所以對未來的經濟隨機(Randomly)做上千百次的假設,並於每次假設中計算產品的現值,再求取這千百次現值的平均數,便當為這產品的現時價值,這便是所謂Monte Carlo Simulation。
當然Monte Carlo Simulation比上面所述複雜得多,例如如何確保這些假設的經濟環境沒有偏差,影響經濟環境的不同因素又如何相互影響等,都需要小心處理。
Monte Carlo Simulation可怕的地方是它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操作人可隨意更改Monte Carlo Simulation 模式內不同的因素而得到他想要的結果,同一個Monte Carlo Simulation,在不同時間操作下也會得出不同結果,故很多時這類型的定價只應作參考,不可作準。
過去十多年來,因為電腦科技發達,市場上應用Monte Carlo Simulation已蔚然成風,尤其是一些衍生工具和結構性產品,因結構複雜,Cash Flow難以準確預測,故均用Monte Carlo Simulation來定價,但回頭一想,如果Monte Carlo Simulation真的可為這些產品提供合理的定價,我們現在還會在此困境中嗎?
評政府就雷曼兄弟事件的建議 十月 7,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Minibond, 金融.Tags: 金管局, 雷曼兄弟, 證監會, 財政司, 迷你債券, Lehman Brothers, Mini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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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0月6日)晚上,獲悉香港政府,以財政司為首,向曾銷售與雷日兄弟相關迷你債券的銀行提出要求,着其先以市值向投資者購回他們手上所持的迷你債券,如於日後變賣抵押品所得的金額高於今日的市值,銀行將會全數歸還給投資者,如若低於今天的市值,銀行則不可向投資者追討差額,另外如果有證實被誤導而購買迷你債券的投資者,仍可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
我們堅決反對這項建議,其理由如下:
一:凡處理糾紛,為官者必須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處理,然而這建議並不公平,亦不公正。不公平者,乃對銀行的小股東不公平,是項建議,銀行是立於必敗之地,蓋若日後以高價出售迷你債券抵押品,銀行必須將多餘金額退還予迷你債券投資者,但若低於購回價,則要銀行承擔,間接要這些銀行的小股東承接迷你債券投資者的損失,而且是無償地承擔這些風險,試問曾俊華司長為何厚迷你債券投資者而薄銀行小股東?此為之不公平也!不公正者,是此建議或會將錯變為對,投資冒險,承受損失是在所難免的,但若依政府建議,則當初投機購入迷你債券的投機者也可獲得保障,變成政府鼓勵投機行為,並為投機者設下底線,此為之不公正也!
二:建議難以執行,是項建議要銀行以市值回購迷你債券,但資產的市值取決於其市場流通性,如果有市場的話,其可在市場上賣到的金額,便為其市值,然而這些證券及其抵押品根本沒有市場,既然沒有市場,又何來市值?如果聘請金融專家為這些產品定價,其公正性必受質疑,再者,正是這些所謂專家造成今日的金融市場崩潰,要他們再為這些產品定價,又會有誰接受?加上近期金融市場急劇變化,這兩日環球股市大挫,信貸環境緊張,如於這兩天定價,則迷你債券的價值必然偏低,遲些日子定價,也未必能保證環球金融體系會穩定下來,換而言之,任何一日都不是定價的好日子。
三:建議遮蓋問題的根本,追本朔源,今次問題的主因是監管機構嚴重失職,證監會錯誤審批產品,金管局疏於監管銀行的營運手法;政府希望利用這建議,迫使銀行與迷你債券投資者共同分擔損失,從而化解事件,淡化市民對兩監管機構的注意,為財政司和特首解除政治壓力,然而這樣造祇會繼續縱容兩監管機構,令其高層繼續漠視現實,白領高薪,與受其監管的商業機構打好關係,為日後轉職過檔舖路。更有甚者,是造成社會分化,令銀行小股東與迷你債券投資者對立。
我們認為,事情發展至今,應該循正當的法律途徑去解決,投資者要就銀行的銷售手法提出法律訴訟,如果能證實銀行當初誤導投資者,則根據合同法,被誤導的一方,如因誤導而作出投資決定,並因此而蒙受損失,可獲全數賠償,如證實投資者當初已明白迷你債券的風險,則需承擔自己錯誤投資的責任,不可委過予銀行。另被誤導的投資者,亦應向證監會提出訴訟,控告其提供虛假投資資料,令投資者蒙受損失,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日前已明確指出,迷你債券是衍生工具而非債券,故證監會失職是明顯不過的。最後亦應向金管局提出訴訟,控訴其疏忽,違反專業責任,蓋金管局未盡其責監管銀行的營運手法。
另方面我們亦呼籲相關銀行的小股東上街表達其反對是項建議的立場,這項建議無疑是損小股東的利益而填補迷你債券投資者的損失。在一個自由的國際金融市場內,實不能容許這樣不公平的政策,也不能接受如此低能的政府官員,各財金官員應秉承問責精神下台!
就雷曼兄弟事件致立法會公開信 十月 6,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金融.Tags: 立法會, 金管局, 雷曼兄弟, 證監會, 迷你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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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後,至今已二十餘天,迷你債券的投資者每日都在擔憂一生積蓄會否一朝盡失,個別投資者自發團結到金管局或相關銷售銀行投訴,更有發展至輕微身體衝突。亦有個別投資者往警署落案,報稱受騙;監管機構方面,證監會除了初期堅持‘迷你債券’ 名稱並無誤導成份外,再未有就事件表態;而金管局則高調回應會就銀行的銷售手法作出調查;個別銀行,基於利益和責任關條,傾向以法律解決,讓法庭判決銀行有否違規銷售,如若有錯,才商討賠償事宜。
事件發展至今,已遠超單一投資損失事件,對香港整體金融市場亦造成衝擊,若處理不當,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可能造成不可挽救的影響。
首先要明白到現時投資者對金融服務提供者,包括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都抱着不信任的態度,普遍相信這些服務提供者都是以自身利益着想,從未顧及客戶的利益,這些觀念如繼續惡化,將會窒礙市場發展,令已收縮的經濟更雪上加霜;另一方面是市民懷疑政府或政府官員的誠信和辦事能力,市民均認為今次事件中金管局嚴重失職,而現時卻由金管局負責調查,又有誰會相信其調查結果?加上先前發生多次政府高官退休後往與其前職相關的私人機構任高職,又有誰信這班高官會秉公辦理?
然而對金融市場和社會造成最大負面影響的,是欲置身事外的證監會,雖則證監會強調‘迷你債券’一名並無誤導,而經期審批的銷售文件中均聲明這是結構性產品,但這並不代表證監會沒有犯錯,更是證監會失職的最好證據,‘債券’一名,是指發行人向投資者借款,而發行人是直接負上還款責任,但在‘迷你債券’的條款中,發行人是沒有還款的責任,投資者能否收回投資金額,全看抵押品和其它的相關衍生工具的表現而定,這樣的條款,在在說明‘迷你債券’不是債券,為何證監會諸公看不懂銷售文件嗎?再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先生於10月5日回答記者提問時,亦清楚表示要檢討衍生工具的監管和銷售,承認‘迷你債券’是衍生工具而非債券,證監會仍堅持其通過‘迷你債券’一名是沒有錯的,立場何在?假如今日有一投機基金成立,並以‘迷你保證基金’ 為名,證監會會批准嗎?假如不批,其理據又何在呢?
面對着監管機構連番失職,再交由它們來調查‘迷你債券’事件是不能解決糾紛的,立法會應當機立斷,成立獨立委員會,以提供公平公正的調查,為投資者和市民找回公道,並應檢討當前監管機制,作出適當的修改,以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我們認為,當前立法會首要之務是與投資者溝通,讓他們知道並非投訴無門,安撫他們的情緒,莫使他們因情緒激動而鑄成大錯,其次是檢討證監會的運作,尤其是金融產品的審批和從業員的資歷考核;這次事件的主因,是對產品錯誤的審批和對從業員的知識水平要求過低所致,然後是對金管局的失職調查,去年Accumulator和今天‘迷你債券’事件反映,金管局的監管水平比三流金融市場的監管機構也不如,而金管局與證監會的權責不清,致使監管失誤,更應檢討,銀行雖可銷售投資產品,但應將投資產品的銷售與傳統銀行業務分開,不能讓分行僱員在替客戶辦理存款的同時,向客戶推銷投資產品,令客戶產生誤會,最後是檢討銀行的經營手法,現今銀行的經營是以配額為主,每名前線員工均背負沉重的營業額,致使他們忽略對客戶的了解和提升自我能力。
當今金融市場正處於水深火熱之中,而‘迷你債券’ 事件只不過是冰山一角,處理不當,可會對香港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經濟四支柱之一的金融業,將會崩潰而令本地經濟蒙受嚴重打擊,七百萬人的生計受到影響。
試探討雷曼兄弟事件的責任 十月 4,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金融.Tags: Minibond, 迷你債券, 雷曼兄弟, 金管局, 證監會,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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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兄弟於9月15日申請破產保護令至今,已超過兩個星期了,從其引伸出的迷你債券事件,亦因雷曼兄弟未能就兩系列的掉期責任付款而開啟提早贖回程序,而其它34個系列亦因此而須啟動提早贖回程序。
連日來從傳媒和友人得知很多投資者到銀行投訴,抱怨受到銀行職員誤導而購買了相關的迷你債券,更有甚者,是向銀行職員破口大罵,或甚而恐嚇。其實銀行前線職員也是無辜受累的一群,他們也是受僱主壓力和監管機構誤導而向投資者推銷這類產品,試問有多少銀行前線職員會真的這樣無良,明知產品有問題而仍向客戶推銷?須知他們每天都會到分行上班,遲早也會再遇上被騙人客戶。
事件發生後,從各方處理事件的手法,可以見到的是互相推卸責任,首先是監管機構,上至財政司,下至金管局及證監會,都在強調會調查銀行或金融機構有否違規銷售,而銀行或相關的金融機構,則說會檢討前線員工曾否違反公司指引銷售,可憐的前線員工,沒有一人會站出來為他們說一句公道話。他們一方面受客戶當面指責,另一方面可能成為金融機構的代罪羔羊,真是豬八戒照鏡,裡外不是人。
其實要找出問題的根源,先要分清責任誰屬,然後再問負責者可有失職。首先要追究責任的,是批准和監管產品銷售的機構,亦即是證監會和金管局,然後是銷售銀行或金融機構,最後才是前線銷售人員。
從批准和監管產品銷售的層面來看,可以說是嚴重失職。從批准產品銷售和由誰銷售的角度來看,證監會諸位人士簡直是不知所謂,首先,產品的結構基本上是一個衍生工具的投資組合,是叫投資者先拿出一筆金錢作抵押,然後參予衍生工具的買賣,以圖賺取利潤,但證監會卻容許產品以迷你債券的名稱出售,須知普羅大眾認為債券是相對地較為安全的投資工具,而’迷你’ 兩字,是有面額較少,入場門檻低的含意,就如恒生指數期貨有大期和細期一般,但事發後證監會諸公卻狡辯稱’迷你債券’ 不是債券,其銷售文件內已註明是結構性產品,這樣的論調,跟百佳的’鱈魚(油魚)’ 並非鱈魚的論調,如出一轍,強詞奪理,醜惡嘴臉,令人厭惡。
令一方面,對銷售人員的資歷的要求,卻又馬虎得要命,如果確認這些產品是衍生工具,便應由有能力的人士才可進行銷售,然而現今的法例下,只擁有基本牌照的人士(第一類和第四類) 便可銷售,但第一類和第四類是指證券交易和提供意見,只要於香港證券專業學會通過第一、七、八章試卷便行,這些考試,只是基本的股票知識,連期權的基本知識也不足夠,更遑論深奧的利率和信貸衍生工具了。就像將一把利刀交於三歲孩童,着他出外跟其他同齡孩童玩樂,而希冀他不會闖禍出事。
試想這些衍生工具比期貨的理論和運作更為複雜,如果要替客戶進行期貨買賣或提供意見,必先考取另外的資格,則如要替客戶買賣這些衍生工具,更應需要較高的資格,不應交由銀行的普通前線員工負責。
另一個監管機構金管局,是負責監管銀行運作的機構,但如果客戶對銀行有所投訴,它卻將投訴轉介回被投訴的銀行,其理念為銀行是不會犯錯,犯錯的是銀行的員工,所以應由銀行處理這些投訴;然而金管局卻忽略了銀行是一牟利機構,凡有利益關係存在,便會有衝突出現,去年的Accumulator事件如是,今年的迷你債券亦如是,基本上是銀行為了自己的營業額和利益,不斷壓迫前線員工,當出事後,隨便找幾個前線員工作為代罪羔羊了事;這種制度下,銀行只會繼續其壓迫員工,不擇手段,明年今日,又會有另一產品出事而已。這次事件中,金管局聲明如果證明銀行有錯,投資者也不會獲得賠償,金管局只會對犯錯銀行進行懲罰,例如罰款等,這豈不是跟山賊坐地分贓嗎?如果金管局不好好檢討銀行的營業手法,則今天是違規銷售投資產品,明天會是違規銷售保險產品,同樣的事件將會層出不窮,永無止境。
至於銀行方面,須知銀行是一所牟利機構,在自己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中間,猜想它會作何選擇?加上面對客戶的是前線員工,而非高層負責人士,故大可以銷售配額來壓迫員工,每人月負數以千萬金元計的營業額,每天要交出多少單生意,如未能符合配額,則先受責罵,後被解僱,然而高層人士可曾考慮到這些配額的後果?這些高層人士,多沒考慮在同一崗位上逗留一段長時期,最主要的是在位時交出好業績,升職或轉工後出事,已事不關己了,如不幸在位時出事,則找兩個前線員工作替死鬼。
更有甚者,是銀行對員工的培訓並不重視,他們的所謂培訓,其實大多是產品介紹,每當有新產品推出時,便召集前線銷售人員聽取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介紹,而這些所謂產品介紹,幾乎是一面倒的隱惡揚善,只提產品的優點,不提產品的缺點,其實這也不難明白,如果前線員工了解產品的缺點,他們還會安心向客戶推介嗎?在營業額掛帥的年代裡,只好連前線員工也欺騙了!反正他們是小卒,犧牲幾個又有甚麼大不了呢?所謂一將功成萬骨枯,他們不犧牲,又如何成就我今日銀行大班的地位呢?
更可憐的是,有些銀行前線員工以為這些產品極為安全,連帶自己也投資一份,面對着自己的損失,加上客戶的咒罵,他們的苦楚,又有誰了解呢?
雷曼兄弟事件最新發展(10月3日) 十月 3, 2008
Posted by joechan201 in 金融.Tags: CDO, 雷曼兄弟, 迷你債券, Lehman Brothers, Mini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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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着時間過去,事件已發展到今雷曼兄弟正式違約,PIF發行的36個系列迷你債券中,有兩個已因雷曼兄弟過期而未就掉期所應支付的金額而出現違約,迷你債券受託學匯豐銀行亦已向各銷售商或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代為通知迷你債券的持有人,準備就雷曼兄弟違約而是否提早贖回作出決定。
至今,迷你債券持有人面前大概只有三個選擇:一是變賣抵押品,將所得現金按比例歸還持有人、二是尋求新的掉期對手,繼續持有迷你債券至到期日、三是放棄掉期條款,以浮息形式繼續持有迷你債券至到期日;每個方案均會為持有人帶來新的風險。以下就這三個不同方案作簡介:
一:變賣抵押品,將所得現金按比例歸還持有人
迷你債券所持有的抵押品,在購置初期是屬於AAA評級的CDO產品,至今仍未出現不能支付利息的情況,目前的情形是迷你債券管理人收到CDO支付的浮息後,根據掉期合約所定而向雷曼兄弟發出付款通知,而雷曼兄弟卻過期未能繳付,故出現違約,由此可見,CDO的質素應該不會很壞,但在今天的信貸環境下,CDO這三個英文字母已令人聞風膽喪,很難找到願出合理價格的買家,在這情況下,被逼將有價值的資產賤賣,扣除清盤使費後,所餘金額才屬於投資者,迷你債券持有人最後可取回多少,實不敢猜想。
二:尋求新的掉期對手,繼續持有迷你債券至到期日
這方案是向外找一間有實力的金融機構作為掉期的交易對手,代替雷曼兄弟現時的位置,從而令迷你債券能繼續存在,然而在現今的環境下,能否找到這樣的一個對手頗成問題,再者,就算找到一個願意接手的交易對手,他會以那些條件接手,會否要求降低其所承擔的定息率?他又會否接手信貸違約掉期(CDS)?而他的實力,又是否能令迷你債券持有人放心?必須明暸到找到新掉期對手並不保證以後沒有問題,這新對手也有可能像雷曼兄弟般破產,到時便歷史重演了。
三:放棄掉期條款,以浮息形式繼續持有迷你債券至到期日
這方案是徹底改變了迷你債券的結構,將迷你債券內所含的衍生工具撇除,只餘下抵押品,這樣便不會再有交易對手違約事件出現,在這情況下,迷你債券便變相成為一投資於CDO的基金,當CDO派息時,迷你債券管理人便將所收到的利息按比例交予投資者,由於CDO可能派浮動利息和以外幣支付,迷你債券持有人便要承受相關的風險。
除此之外,第二和第三個方案均會令迷你債券持有人面對CDO破產的風險,雖然從現時跡象所見,這些CDO的質素不俗,但並不保證於迷你債券到期前其不會破產,故迷你債券持有人於作決定前必須慎重考慮,明白其所面對的風險和選擇的後果。

